本報北京2月14日電(記者董偉)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今天聯合發佈了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公佈了商業銀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、政府定價的目錄,降低和調整了部分收費標準,規定了部分免費服務項目。自今年8月1日起將有條件免收個人客戶賬戶管理費、年費和養老金異地取款手續費,並降低部分收費標準。
  《辦法》規定,商業銀行免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本行簽約開立的個人基本養老金(含退休金)賬戶每月前兩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(含2500元)的本行異地(含本行櫃臺和ATM)取現手續費。對於銀行客戶賬戶中(不含信用卡)沒有享受免收賬戶管理費(含小額賬戶管理費)和年費的,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申請,為其提供一個免收賬戶管理費(含小額賬戶管理費)和年費的賬戶(不含信用卡、貴賓賬戶)。
  《辦法》強調,商業銀行為銀行客戶提供賬戶變動短信提醒服務並收費的,應事先通過網點或電子渠道等與銀行客戶簽約;未與銀行客戶簽約的,不得收費。針對代繳代扣代收代付業務手續費問題,《辦法》要求按照“誰委托、誰付費”原則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,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。
  不過,《辦法》中對電子銀行渠道提供的轉賬、取現等手續費實行市場調節價,並未納入政府管理範圍。
  除了這些引人註目的具體條款外,《辦法》還重申了一些金融消費者權益原則。在規範價格信息披露方面,《辦法》嚴格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要求。
  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其各類營業場所、網站主頁的醒目位置及時、準確公示實行政府指導價、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、服務內容、服務價格、適用對象等信息。同時,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服務價格,應當至少於執行前3個月按規定方式進行公示。
  在保障客戶知情權、選擇權方面,《辦法》規定,銀行在為客戶提供服務之前,應嚴格執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規定,在客戶確認接受服務價格後,方可提供服務。客戶在使用服務前明確表示不接受相關服務價格的,銀行應及時終止服務,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客戶接受服務。
  《辦法》細化了對銀行服務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,對突破政府指導價、政府定價相關規定,未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,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擅自定價,未按照規定進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,內部管理不合規等行為,明確了相關處理的法律依據。  (原標題: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新規出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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