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  紅網湘潭縣站7月31日訊(分站記者 羅建 通訊員 黃戌娟 胡康寧)在小孩玩耍的過程中,湘潭縣四歲的小溪被同伴用一塊碎瓷片砸傷左眼,導致左眼眼球摘除,造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萬餘元。法院認為小溪的父母作為監護人,沒有盡到監護職責,應負40%的責任。近日,湘潭縣法院對此健康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固態硬碟判決,判決由小溪的同伴小望及其父母共同賠償小溪醫療費等經濟損失212189元。(文中人名均系化名)
  小溪出生於2003年,小望出生於2000年,兩人系鄰裡關係,經常在一起玩耍。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,小溪的姐姐與小望等四個小朋友在小溪家前坪玩耍,小溪則坐在離他們四、五米遠的自家SD記憶卡臺階上。因小望與其中玩耍的一個小朋友發生爭吵,小望隨手撿起地上的碎瓷片扔向與之爭吵的小朋友,誰知,碎瓷片卻砸到了小溪,頓時,小溪的左眼受傷,血流不止。
  隨後,小溪被送往醫院治療,後又轉院就診。2009年至mSATA2010年,小溪左眼視力下降,其父母帶她去長沙、北京等醫院複查,都診斷小溪左眼視網膜脫落,建議手術摘除左眼眼球。2013年3月,小溪在湘潭市某醫院實施左眼眼球摘除手術。經鑒定,小溪左眼損傷構成五級傷殘,其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、後期眼睛維護費等共計353949元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,公民、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小溪系未成年人,其父母作為監護人,有義務履行監護職責,但沒有盡到監護職責,導致小溪被人致傷,負有監護不力的重要責任。小望系未成年人,在玩耍時不慎致傷小溪,負有直接責任。小望的父母作為監護人,沒有履行監護責任,對小望造成小溪受傷,同樣負有監護不力的重要責任,對小溪的經濟損失應承擔民新竹售屋事責任。綜上,小望及其父母應承擔60%的責任,小溪父母應承擔40%的責任。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四歲女童碎瓷片傷眼父母缺監管負40%的責任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g02agaiy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