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11月2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對外公佈《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》。《意見》明確,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,不得參與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。
  《意見》要求,切實保障辯護人會見、閱卷、調查取證等辯護權利,辯護人申請調取可能證明被告人無罪、罪輕的證據,應當准許。
  《意見》提出,重大、疑難、複雜案件,可以邀請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、基層群眾代表等旁聽觀審。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,應當依法複查。原判決、裁定確有錯誤的,依法及時糾正。
  《意見》強調,建立健全審判人員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。審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,不受追究。審判人員辦理案件違反審判工作紀律或者徇私枉法的,依照有關審判工作紀律和法律的規定追究責任。
  (原標題:最高法:法院不得參與公安機關、檢察院聯合辦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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